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华体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促进华体育教育教学和专业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华体育教学研究与学术领域内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主任主持下审议华体育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华体育整体学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组成。校外聘任的兼职教授、专家可担任顾问。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根据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个二级委员会(工作室)。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处负责处理院级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准备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做好会议考勤和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如因工作调动等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以保证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的更换、补缺或增选应由主任委员提出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任职条件
1、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高,并具备一定的教科研指导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3、在教科研工作上有突出表现的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华体育教科研的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有关教学、教科研各项制度、办法、条例等。
2、评审院级教科研项目,评议专业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院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3、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报院务会审议通过。
4、接受华体育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5、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6、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华体育有关部门处理。
7、院学术委员会对下设委员会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可召集其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回避制度。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任委员提出某位委员应当回避的建议,由主任委员定夺。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须有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一半为有效。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获得有关华体育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对长期不履行职责或违纪的委员将停止聘任;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5、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6、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经院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